國際法院是根據《聯合國憲章》和所附的《國際法院規約》于1946年4月成立,設在荷蘭海牙,也稱“海牙國際法庭”,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構。它是民事法院,只受理主權國家之間的爭端,而沒有刑事管轄權,不能審判個人,例如戰犯。
國際法院主要功能是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條約及公約對各國提交的法律爭端作出判決,或對聯合國其他機構提出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且按照相關規定,只有當事國一致同意提交國際法院的法律爭端,國際法院才能作出裁決。
國際法院有幾個?國際法院由聯合國大會和聯合國安理會選出15名不同國籍,但不代表任何國家的法官組成,其中包括正副法院院長各一名。當選的法官應具有在本國擔任最高司法職務資格或是公認的國際法權威。他們任期9年,每3年更換三分之一的成員;院長任期3年。法官與院長均可連選連任,任職期間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