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如發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最長為6個月)如發現職工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如身體條件、受教育程度、實際工作能力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職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企業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也不需給予經濟補償。
此外,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也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上述幾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屬勞動者無過錯,企業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并根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