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以下情況下,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還處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制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而且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不須用人單位批準。30日期滿后,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辦理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根據中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以下情況下,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還處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制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而且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不須用人單位批準。30日期滿后,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辦理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