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租公有房屋時,需要辦理以下五個手續:
手續一:公房使用權交易,當事人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簽訂協議后,當事人雙方持相關材料(如申請書、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戶同意意見書和房屋所有權證及共有人同意意見書)到房屋所在地的直管公房管理單位辦理公房使用權互換、轉讓、轉租手續。如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相關手續,可出具相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辦。
手續二:租賃房可以辦理產權嗎?公房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交換住房產權前,公房承租人應結清房屋租金和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應由承租人繳納的各項費用。
手續三:公房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交換住房產權后,該公房的產權性質不變,新的承租人應當與出租人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手續四:公房承租人將其所承租的公房轉租給他人使用時,應向原出租人備案。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變更、解除或終止。
手續五:合居戶公房承租人將其擁有的公房使用權上市交易的,不得侵犯合居另一方對共用部位和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權;且在同等條件下,合居另一方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