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依據以下一些原則進行:
離婚時財產分割原則,原則一: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即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應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原則二: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財產時應尊重并保護婦女權利。
原則三: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雙方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為原則進行判決。
原則四: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即在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補償,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原則五: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即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