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證明一般都會加蓋公章,以證明你是否有工作。 金融印章一般用于每月有收入的財務收據,如蓋有金融印章的支票、銀行匯票等。 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需要按照相關規定到工商、公安、開戶銀行備案或預留。 公司還可根據需要刻制稅章、海關章、部門章等供內部使用。 有一種說法是,公司公章比財務專用章更有效,財務專用章比合同專用章等其他印章更有效。 這主要是企業從自身使用的角度做出的分類。 從法律效力上來說,各種公司印章一般具有相同的效力。 公司印章是公司意圖的表達而不是意圖本身。 之所以強調這一點,是因為在國內市場經濟發展初期,經濟交往延續了解放后公章(印章)至上的政治制度的思維模式或運作模式(實際上黨政機關仍然沿用這種模式)。 對印章法律效力的判斷是一種價值判斷而非事實認定,因此主要體現在爭議中。 僅舉幾個經常遇到的情況:
1. 鍛造密封件。 如果該標識與工商、公安備案的印章不一致,一般可以認定其不代表公司的意思,即公司無需承擔責任。 但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時有簽名(非簽名),則一般推定對公司具有約束力。 如果與同一交易伙伴存在類似交易并且已經完成(通常如之前的合同、對賬等),也被推定對公司具有約束力。
2、密封件使用錯誤。 內部印章對外使用,如簽訂外部合同的人力印章、行政印章等。 濫用印章類型,例如在報表上加蓋稅章、在勞動合同上加蓋財務印章。 一般情況下,只有印章是不有效的,但如果印章同時由負責人簽署,對公司是否有效,取決于該負責人是代理人還是合同中指定的具體負責人。
3.分支印章的有效性。 根據公司法規定,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由此產生的責任由公司承擔,其地位與公司內部機構類似。 但由于《公司法》的特殊規定,分公司與普通內部機構的后果是不同的。 例如,分公司可以成為民事糾紛的被告,但內部部門則不能。 公司事務加蓋分支機構印章,一般對公司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