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與農民持證到鄉鎮衛生院或村衛生院看病時,由衛生院醫生或村衛生院鄉鎮醫生進行合理檢查、診斷、門診掛號、開具處方并注明合作醫療證號碼(一式兩份,買藥一張,報銷一張),到藥店標價(注明藥品價格)。 (超出家庭賬戶總額的部分由患者自行支付),最后服藥治療。 衛生院、村衛生室月底填寫定點醫療機構門診賠付匯總表和結算單后,按照賠付登記表號碼順序將報銷聯名處方裝訂成冊,向鄉鎮農業醫療機構申請報銷預支資金。
2、參與農民持證到鄉鎮外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時,定點醫院機構醫生進行合理檢查診斷,掛號門診,開具處方并注明合作醫療證號碼(一式兩份,藥品一份,報銷一份),到藥店標價(注明藥品價格)。
3、參賽農民持證到鄉衛生院住院治療時,醫生會核實人員情況,進行合理檢查診斷,有入院指征者入院。 醫生及時寫出完整的病歷,掛號住院,開處方并注明合作醫療證明號碼(一式兩份,藥品一份,報銷一份),到藥店定價。 患者出院后,衛生院提供醫療發票、出院小結(加蓋醫院印章)、各種檢查單、處方復印件等,患者向鄉鎮農醫申請報銷。
4、參合農民持證前往區級定點醫院住院治療時,區級定點醫院醫生應認真核對合作醫療證明,確保人員證件一致,然后進行合理核實。 確診后,對入院者進行收治,并及時書寫完整的病歷。 掛號住院,開具處方并注明合作醫療證明號碼(一式兩份,買藥一份,報銷一份),到藥店標價(標明藥品價格),患者支付現金,然后取藥就診。 患者出院后,醫院向患者提供醫療發票、出院小結、各種檢查單復印件、處方復印件等,患者直接到合作醫療直報窗口申請報銷。
5、參賽農戶因病需轉區外醫療機構住院的,應堅持分級轉診的原則。 區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證明,區農業醫療中心批準并開具就診通知書(緊急情況可先轉診,但應在7天內報告當地鄉鎮農業醫院)。 因探親、探訪、外出工作等原因住院的,應在入院后7日內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衛生院報告。 農醫中心應當及時答復,及時向區農醫中心登記、報告。 出院后,須攜帶自己的住院收據和相關住院材料,按規定到鄉農醫中心辦理賠償。
如何為參與的農民報銷發票
參保農民在報銷發票時應攜帶以下材料:戶口簿或身份證、合作醫療證明、醫療費用發票、出院小結、費用清單或處方復印件,在醫院分娩的須攜帶出生證明原件和出生證明,患有慢性病的須攜帶慢性病專用病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