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發、補發居民身份證的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辦理。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簽發居民身份證。 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新的身份證將在60天內由安置辦公室簽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發、補發居民身份證的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辦理。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簽發居民身份證。 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