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司為員工補充繳納社保費用不產生影響。 您只需承擔到期日至實際還款日之間的利息。 相反,如果不及時付款,就會存在一定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自行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除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 用人單位逾期不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并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社會保險費分配決定并書面通知開戶。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低于應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并簽訂緩繳協議。
對公司為員工補充繳納社保費用不產生影響。
您只需承擔到期日至實際還款日之間的利息。 相反,如果不及時付款,就會存在一定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自行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除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
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告知職工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繳。
用人單位逾期不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并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社會保險費分配決定并書面通知開戶。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低于應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并簽訂緩繳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不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相當于社會保險費的財產應當繳納的保險費,用拍賣所得資金沖減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