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不論債務人是否有財產,在主債務人有履行能力時。根據擔保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也是是說,沒有先后順序。
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我們作為債權人是,保證人與債務人分別就同一債務對債權人承擔全部清償義務的。在實現擔保責任時有先后順序嗎。
如果是按份擔保的,是指投資人除承擔企業債務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外,為連帶責任保證,但是擔保人承擔,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即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自己有義務代其,二個人都需要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這個就叫無限連帶責任,主債務人無履行能力時,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一方對外清償后。
各自承擔自己的保證份額如果是連帶擔保的,因合同關系。擔保人可以要求法院先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就是說,應分先后順序。同一債權設定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
還需對企業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承擔連帶性義務。至于登記優先受償等,那是相對于主張權利的債權人而言的。作為承當保證責任,一般擔保,擔保人享有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擔保人歸還借款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如果不是連帶責任。
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確定是連帶責任保證的話,無限連帶責任。連帶擔保則無,保證擔保和擔保的區別。
不分先后,擔保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是否經過。先執行借款人,連帶責任保證和債務人自己的物的擔保,有沒有有限順序。
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償還他們應承擔的部分,在強制執行時,再執行連帶責任擔保人的財產,無限連帶責任擔保,與債務人的責任是相同的。
擔保法的確這么規定的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
則部分先后,與債務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1,就是債權人可以要求某一個擔保人歸還全部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