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性投資收益(不一定!看看這2個案例)
丙公司通過乙合伙企業百思特網持有甲公司50%的股份,2019年,乙合伙企業獲得稅后投資收益1000萬元。當年末,乙合伙企業將1000萬元的收益根據約定平均分配給各合伙人人,丙公司分得500萬元。
請問:
丙公司取得的投資收益500萬元是否免征企業所得稅?
答復:
丙公司取得的投資收益500萬元不免征企業所得稅。
原因:
丙公司按約定比例獲得的分紅所得500萬元,不屬于其直接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不符合免稅規定,應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案例二
丙公司直接持有甲公司100%的股份,2019年,丙公司獲得稅后投資收益1000萬元。
請問:
丙公司取得的投資收益1000萬元是否免征企業所得稅?
答復:
丙公司取得的投資收益1000萬元免征企業所得稅。
原因:
丙公司按比例獲得的分紅所得1000萬元,屬于其直接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符合免稅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
財務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頭爛額不知如何解決的問題呢?
參考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中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百思特網和百思特網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紅利所得,應計繳企業所得稅。
參考二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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