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心得體會(何為審判監督程序)
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即一審之后,可以上訴進行二審,而二審即為終審。如果不服判決怎么辦,可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無疑,了解我國行政訴訟法的審判監督程序意義不可小覷。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問題著手,對我國行政訴訟法的審判監督程序有一個比較清晰的了解。
一、什么人可以申請再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二、再審事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我國行政訴訟法明文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上述規定情形之一,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三、再審后當事人是否可以上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理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百思特網當事人可以上訴;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理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理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四、再審案件的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在撤銷原生效判決或者百思特網裁定的同時,可以對生效判決、裁定的內容作出相應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銷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五、行政機關負責人是否出庭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八、一百二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訴訟代理人;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起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
六、厘清幾個法律專業術語
重審: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重審依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其判決為一審判決。
再審: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錯誤,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的重新審理活動,叫作再審。再審須由本院院長提出,或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向下級人民法院指令,或因上級人民撿察院提出抗訴而實行,再審應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原為一審案件,按一審程百思特網序進行,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或抗訴;原為二審案件,依照二審程序進行宙理,其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不得上訴或抗訴。
提審:是指上級人民法院為糾正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錯誤,把案件提上來由自己審理。提審,應按第二審程序進行,所作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判決或裁定。此外,上級人民法院依法將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尚未作出判決的),認為以自己作為第一審為宜的案件,提上來由自己審判,也叫提審。
簡單梳理一下湖南醫生的這個案子,當事人江鳳林醫生于2019年2月18日收到市中院的二審判決,對判決結果不服,而于3月7日向作出二審判決的上一級法院即省高院申請再審,省高院五日內即3月11日收案,成立合議庭,于3月29日在高院323法庭舉行了法庭詢問(復議機關未出席!),一月后即4月29日審結。經合議庭審理認為,再審符合以下兩種情形:(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以及(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經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裁定:該案由本院提審;7月1日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及合議庭告知書,意味著再審程序已經正式啟動。
至于何日開庭,判決結果如何,參照上述法律條文相關規定,應當在兩至三月之內就可以見分曉吧。換言之,將在10月1日這個特殊的日子來臨之際,省高院的神圣而莊嚴的法槌將給這個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劃上句號。
稍安勿躁,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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