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績效考核制度(績效考核管理制度)
1.1職員的考核分為新入職,轉正考核,在職職工每月考核、季度考核、年終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員工晉升、晉級(降級)、提職(降職)、獎金、罰款、辭退或解聘的依據。每月考核或季度考核或年度考核規則按照《考核制度細則》或《考核表》及《各部門的考核細則》執行。
1.2各部門必須上報本部門的專業考核試題匯總辦公室,包括考核相關要求和指標,考核細則的制定也需上報辦公室審核。
1.3各部門主管應根據本部門的專業特點和工作內容出臺本部門職員的考核內容和專業要求,上報辦公室備案,辦百思特網公室結合公司綜合考核指標以及獎罰等公司管理制度的,對公司職工進行考核。對新員工每月進行考核,專業試題由部門提交辦公室備案。
1.4副科長以上人員的考核主要采用360度考核方式:
1.4.1上級考核(占45%),主要對其工作績效與工作能力進行評定。
1.4.2同級互評(占30%), 主要是對其合作性、服務性等方面進行考核。
1.4.3下屬考評(占20%), 主要是對其管理方面做出評價,如培養下屬的能力、指導能力等方面。
1.4.4自我評估(占5%),主要采取述職報告的形式進行。
1.4.5公司全體員工的考核采用百分制,季、年專業考核占50%,360度和綜合考聘占50%,考核不足60分者,降級、待崗或辭退,對于嚴重違反公司各類制度者,符合獎懲制度辭退者,不進行考評直接辭退。
1.4.6試用期的職工考核同樣根據不同的崗位進行3次以上專業考核和綜合考核,各項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辭退。
1.4.7違反公司各項管理制度的罰分,每月超過合計30分,季度超過合計70分,年度超過合計150分的公司視為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有權辭退
1.4.8月、季的考核以及違反制度的考核罰分綜合,年度匯總分值,視為年度考核分值。
2.1一致性:在一段連續時間之內,考核的內容和標準不能有大的變化,少應保持1年之內考核的方法具有一致性;
2.2客觀性: 考核要客觀的反應員工的實際情況,盡量減少光環效應,個人關系親疏不同,偏等帶來的誤差;
2.3公平性:對于同一崗位的員工使用相同的考核標準;
2.4公開性:員工要知道自己的詳細考核結果。
2.5考核與薪酬掛鉤,目標與現狀靈活相結合。
3.1公司所有的管理人員的考核有公司組織進行考核,公司職工一般由部門主管進行考核。
3.2考核工作的匯總及審核工作均由績效辦公室負責。
3.3考核委員會人員被考核時不參與任何評定工作。
3.4各類人員的考核標準:各部門的員工考核的標準和結果由考核委員會審批、核準。副部長以上人員的考核的標準和結果由董事長批示。
3.5各類人員的考核分數納入個人檔案,并且作為年終評定的主要依據。
4.1執行制度的情況是否有違反公司的相關制度,是否接受過政治及百思特網經濟處罰。
4.2部門的經濟核算是否合理,各類費用是否超標是否在年、季、月的預算之內。
4.3被考核人是否按照本部門的計劃或者要求,按時地完成或到位。
4.4獎懲記錄的考核。
4.5出勤率是否符合公司要求(按公司現在要求每月不低于26天)。
4.6日常管理是否到位
4.7與員工的溝通是否及時到位,積極參加或組織相關的培訓
4.8季度、年度任務完成率
4.9團隊合作的精神,是否具備團隊意識等。
4.10領導力、執行力是否到位。
4.11理解能力、溝通能力是否到位。
4.12工作的計劃性是否有效,日常工作日志的記錄是否全面
4.13服從性,是否認真執行領導的工作安排
4.14上級安排的工作是否及時的回復或報告
4.15有無合理的建議或工作改進的方法
4.16學習精神,是否能夠做到不斷提高,不斷學習,豐富自身的業務知識水平。
4.17是否具備一百思特網定的本行業、本崗位的專業水準或業務水平。
4.18是否品行端正、忠誠度、是否誠信等。
4.19是否積極組織或參加公司的義務勞動或其他活動。
4.20同事之間的融洽度。
5.1根據《考核指標內容》,對公司各個崗位制定出《考核細則》或《考核表格》(注:考核內容可以根據不同的崗位和性質進行修訂)考核的內容采用百分制(注:也可以采用優、良、中、差),低于60分的人員為不合格,不合格人員將予以辭退、停崗、待崗培訓,培訓7天至1個月,考試合格后另行安排崗位(注:培訓期工資每日15元,并且執行考勤制度),如考試不合格者將辭退。
5.2月、季、半年、年考核的成績每年春節前匯總,并且作為年終評比的主要依據。
5.3對于年終考核成績平均在80-90分以上人員將給現金個人稱號及獎金獎勵。
5.4對于年終考核成績平均在70-60分之間的人員的工資保持不變。
5.5免責條款:
5.5.1凡因計劃內容涉及到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單位、或涉及到政策、法規而造成計劃客觀上無法按時完成;
5.5.2凡因他人工作未能及時完成而造成被考核人未能按工作計劃完成工作任務的;
5.5.3凡被考核人請病、事假并經領導同意,其工作任務移交給他人的,考核責任轉由接受該項工作的人承擔;若工作不能移交,但經領導同意可推遲完成的,則重新確定考核期;
5.5.4凡因領導增加工作任務或抽調工作,客觀上造成原工作計劃無法按時完成的。
5.6凡上述情況發生時,被考核人須向考核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請陳述理由,確定新的考核期,并由項目負責人或部門負責人發表意見,經考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后,方可免除該任務的考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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