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有個群友咨詢我。部隊從內地移防到西藏,因為單位是按照批次集中辦理隨軍的,家屬的戶口還沒有隨調過來,估計最快也要半年多的時間才行,不出意外就要跨年了。
那么,問題就來了,他之前是駐地干部,領取了隨軍未就業補助,但是現在因為移防造成了實際的兩地分居,而且探親類型和行程也變了。他咨詢,探親路費能否補發,隨軍未就業和兩地分居費能否同時領?
按照以往看來,這些問題似乎都是一個矛盾體,既然是隨軍,那怎么又可能存在兩地分居,怎么又會出現配偶探親路費?但是了解到像前文提到的這種特殊情況不占少數。所以我思考了一下,查閱了一些規定,做一些探索性的解答。
首先說說探親的問題,根據新政《關于軍人休假探親制度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有一段:
本通知所稱不在同一地區生活,是指干部、士官所在駐地與父母或者配偶戶籍地(含配偶為軍隊人員的部隊駐地)不在同一地級以上城市或者地區,且實際不在同一地區生活。
因為部隊移防,導致部隊駐地與隨軍配偶的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符合這一條規定,那么這個干部屬于兩地分居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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