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div id="ekwzd"></div>
      <div id="ekwzd"><ol id="ekwzd"></ol></div><div id="ekwzd"><ol id="ekwzd"></ol></div>
      <div id="ekwzd"><label id="ekwzd"></label></div>
        <em id="ekwzd"><ol id="ekwzd"></ol></em>

              1. <div id="ekwzd"><label id="ekwzd"></label></div>
                <div id="ekwzd"></div>
                1. <em id="ekwzd"></em>
                2. <em id="ekwzd"><label id="ekwzd"><form id="ekwzd"></form></label></em>
                3. 機動車登記證書編號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第四十四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滅失或者因故不在我國境內道路上使用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海關監管車輛,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

                    (四)交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

                    第四十五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于受理當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注銷登記事項,收回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對于因機動車滅失無法交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的,應當公告該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作廢。

                    第四十六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后一年內不申請注銷登記的,機動車檔案自動注銷。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該車的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作廢。

                    第四十七條 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執法部門查實,機動車所有人利用假資料、假證明等領取了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機動車檔案,收回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九章 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號牌是準予機動車在我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法定標志,其號碼是機動車登記編號。《機動車行駛證》是準予機動車在我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法定證件。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滅失或者丟失,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發機動車號牌或者《機動車行駛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五十條 車輛管理所審核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資料,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補發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的事項。機動車號牌滅失或者丟失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補發,原機動車登記編號不變,補發期內應當給機動車所有人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滅失或者丟失的,應當在受理當日補發。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號牌或者《機動車行駛證》辨認不清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發,并交回機動車號牌或者《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換發。《機動車行駛證》于受理當日予以換發。

                    第十章 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登記證書》是機動車辦理了登記的證明文件,記載本辦法規定的登記事項。

                    《機動車登記證書》不隨車攜帶。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登記證書》隨車交給現機動車所有人。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登記證書》滅失或者丟失,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及時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發,并交驗車輛: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行駛證》。

                    第五十四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原登記證書作廢,自受理之日起滿三十日后,重新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并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記載補發《機動車登記證書》的事項以及補發前辦理的所有登記事項。自受理之日起至重新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之日止,停止辦理該車的各項登記業務。

                    第五十五條 《機動車登記證書》辨認不清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發,并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登記證書》于受理當日予以換發。

                    第五十六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被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并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裁決或者被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申請過戶登記或者轉出登記時,提交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原《機動車登記證書》作廢,在辦理過戶或者轉出登記的同時,補發《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十一章 機動車檔案管理

                    第五十七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建立每輛機動車的檔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涂抹、故意損毀或者偽造機動車檔案。

                    第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紀檢監察部門以及公證機構、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機構因辦案需要,到車輛管理所查閱機動車檔案的,應當出具公函和經辦人工作證;機動車所有人需查詢本人的機動車檔案的,應當出示身份證件和《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查閱檔案的有關規定予以辦理。

                    第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要求查封機動車檔案的,應當出具公函。

                    車輛管理所應當從受理的當日起,暫停辦理該車的各項登記業務。

                    車輛管理所接到原查封單位的公函,通知解封機動車檔案的,應當立即予以解封,恢復該車的各項登記業務。

                    第六十條 機動車檔案從辦理注銷登記之日起保存兩年后銷毀。

                    本文地址:

                  (0)
                  上一篇 2021年3月24日 16:06
                  下一篇 2021年3月24日 16:07

                  相關推薦

                  返回頂部

                  1. <div id="ekwzd"></div>
                    <div id="ekwzd"><ol id="ekwzd"></ol></div><div id="ekwzd"><ol id="ekwzd"></ol></div>
                    <div id="ekwzd"><label id="ekwzd"></label></div>
                      <em id="ekwzd"><ol id="ekwzd"></ol></em>

                            1. <div id="ekwzd"><label id="ekwzd"></label></div>
                              <div id="ekwzd"></div>
                              1. <em id="ekwzd"></em>
                              2. <em id="ekwzd"><label id="ekwzd"><form id="ekwzd"></form></label></em>
                              3. 欧美日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