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大家一個問題,知道新版營業執照上都載明了哪些項目嗎?
這太簡單了,名稱、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住所、成立日期唄。
是嗎?所有的“一照一碼”營業執照都寫的這些項目嗎?
還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營業執照有很多種,上述說的是最常見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除此之外,還有《非法人企業營業執照》、《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上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投資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住所(經營場所)、成立日期。
舉個栗子:
為啥有的登記“法定代表人”,有的登記“負責人”呢?
再看下面的:
為啥有的登記“住所”,有的登記“營業場所”呢?
今天創客君就來跟大家說說這些小細節中的大差異。
仔細看上面的信息,大家會發現,登記“法定代表人”的企業類型是有限責任公司,而登記“負責人”的是該公司的分公司。
最常見的有限責任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商事主體,因此其營業執照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面登記的就是“法定代表人”。
簡單的說,有限公司是“法人”,而該公司的老板是“法定代表人”。
如果這個公司發展的不錯,現在要開分公司了,而分公司和總公司地址不一致,比如在不同城市,或是在同一個城市但是跨區,就要辦理分公司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有自己獨立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分公司也有一個“老大”,但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分公司老大不能叫做“法定代表人”,只能稱為“負責人”,登記在分公司營業執照上。
容易混淆的還有“子公司”,子公司相當于這個公司有錢了,投資了一個新的公司,所以“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
另外,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也都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他們的營業執照上寫的都是“負責人”。
“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的所在地,是公司重要的登記事項。而“經營場所”是公司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活動的場所。
比如那些掛靠前海商務秘書處的公司,他們的住所都是相同的,但實際的經營場所可能不同。
一個公司可以有兩個及以上經營場所,通常要登記為分支機構。也就是說,營業執照上登記為“住所”的是總公司,登記為“經營場所”的是分公司。
這里多說一句,個體工商戶不能有多個經營場所,若有多個場所,要登記為新的個體戶,但一個人只能登記一家個體戶。(這也算是個體戶發展的局限吧…)
不論是“住所”還是“經營場所”,都是各部門聯系企業的重要途徑,如果出現地址變動,一定要盡快辦理工商變更,稅務變更,要在企業信息網上進行“即時信息公示”,否則就會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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