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檢驗員工是否符合崗位要求的一段時間,也是很多企業濫用規則的一段時間。其實“試用期”本身在法律上有很詳細的規定。
1、試用期不簽合同不交社保違法
試用期也是工作,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必須簽合同交社保,所謂過了試用期再簽合同交社保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2、試用期長短與合同期限有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滿三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試用期的工資為正式的80%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能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