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二、電子商務經營者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申請登記為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類型的市場主體。其中,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必須登記為企業法人。
三、電子商務經營者申請登記為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應當依照現行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相關規定和標準辦理。
四、電子商務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可以使用實體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辦理登記,也可以使用網絡經營場所辦理登記;既從事線上經營活動,又從事線下經營活動的,應以其實體經營場所作為其登記的“經營場所”,暫不以實體和網絡經營場所同時作為其“經營場所”登記。
五、以實體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登記的,按照現行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已登記的實體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通過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的,無須另行登記,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后無須標注“僅限于通過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
六、以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申請人應在電子商務平臺開設屬于其自己的網絡經營場所或網店后,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未經核準登記的,不得擅自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2.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的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市場監管部門為其登記機關。經營者經常居住地與其居民身份證載明的“住址”不一致的,可以向經常居住地(居住證所在地)的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登記機關可以委托其下屬市場監管(工商)所辦理上述個體工商戶登記。
3.經營者為港澳臺居民的,應由《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居住證》上記載的“住址”所在的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登記。登記機關不得委托其下屬市場監管(工商)所辦理登記。
4.申請人除按照現行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相關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提交電子商務平臺出具的網絡經營場所使用證明(詳見附件1);經營者經常居住地與其居民身份證載明的“住址”不一致的,還應提交其居住證等證明文件。
5.在一個或多個電子商務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申請人應在《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經營場所”欄目中,填報所有電子商務平臺名稱和網絡經營場所網址,并應在申請書中作出“本人承諾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不擅自改變住宅房屋用途用于從事線下生產經營活動”的承諾簽字。
6.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后,應在其營業執照“經營場所”欄目中加載個體工商戶申報的所有網絡經營場所網址(格式統一為“xx平臺:店鋪網址”),并應在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欄目中標注“(僅限于通過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
七、對于個體工商戶申請將已登記的實體經營場所變更為網絡經營場所,或將已登記的網絡經營場所變更為實體經營場所的,如其現有登記機關和按照變更后經營場所依據的登記管轄原則確定的登記機關為同一登記機關的,可以辦理相關變更登記;若不同的,則應按照變更后經營場所依據的登記管轄規定,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
八、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九、依法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且已經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了市場主體登記并領取了營業執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可在營業執照和相關行政許可證件核定的經營范圍內依法開展線上和線下經營活動,無須另行登記。
辦理公司營業執照到行政服務中心三樓二區,辦理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到轄區市場監管所辦理。
提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