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交易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簡單說來,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
比如上一期我發表的《巨虧60多億后,龐大集團又遭證監會和上交所處分,原因何在?》一文中,龐慶華為龐大集團的實際控制人,同時又是冀東物貿、中冀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冀貿易)的實際控制人。冀東物貿、中冀貿易為龐大集團的關聯方。2015年3月2日至5月27日期間,龐大集團與冀東物貿、中冀貿易發生多筆非經營性資金往來。
二、什么樣的關系屬于關聯關系,如何認定?
所謂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公司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五種人屬于公司企業的關聯關系人:
1、公司控股股東,即依據其出資額或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2、實際控制人,即雖然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3、董事,即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選舉出來的董事會成員。
4、監事,是指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選舉出來的監事會成員。
5、高級管理人員,即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關聯關系,就是上述這些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二章第九條的規定,關聯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系:
(一)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
(二)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一方實收資本 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
(三)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 (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下同)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級成員。
(五)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六)一方的購買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包括雖未達到本條第(一)項持股比例,但一方與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以及家族、親屬關系等。
三、哪些交易屬于關聯交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二章第十條的規定,關聯交易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商品、產品等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租賃業務;
(二)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權、版權(著作權)、專利、商標、客戶名單、營銷渠道、牌號、商業秘密和專有技術等特許權,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等工業產權的所有權轉讓和使用權的提供業務;
(三)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資金拆借和擔保以及各類計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等業務;
(四)提供勞務,包括市場調查、行銷、管理、行政事務、技術服務、維修、設計、咨詢、代理、科研、法律、會計事務等服務的提供。
而在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中,以下十一種常見的交易類型也屬于應當披露的關聯交易:
(一)購買或銷售商品 。
例如,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相互購買或銷售商品,從而形成關聯方交易。這種交易由于將市場交易轉變為公司集團的內部交易,可以節約交易成本,減少交易過程中的不確定性,確保供給和需求,并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產品的質量和標準化。此外,通過公司集團內部適當的交易安排,有利于實現公司集團利潤的最大化,提高其整體的市場競爭能力。但是,這種交易產生的問題是,可能為公司調節利潤提供了一種良好的途徑。
(二)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比如,母公司銷售給子公司的設備或建筑物等。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
關聯方之間相互提供或接受勞務,也是關聯交易的主要形式。 如:甲企業是乙企業的聯營企業,甲企業專門從事設備維修服務,乙企業的所有設備均由乙企業負責維修,乙企業每年支付設備維修費用20萬元。這種情況對于企業外部的報表使用者來講,需要了解這種提供或接受勞務的定價標準,以及關聯方之間是否在正常的交易情況下進行。
(四)擔保
企業生產經營中需要資金,往往會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了保證所貸資金的安全,需要企業在貸款時由第三方提供擔保。擔保是有風險的,一旦被擔保企業不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則擔保企業就成了還款的責任人。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擔保,能有效解決企業的資金問題,有利于經營活動的有效開展,但也可能形成負債,增加擔保企業的財務風險。
(五)提供資金(借款或股權投資)
(六)租賃
關聯方之間的租賃合同也是主要的交易事項。
(七)代理
代理即一方替另一方辦理某些事務,如代理銷售貨物、或代理簽訂合同等。
(八)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如: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對某一新產品的研究與試制,并將b公司研究的現有成果轉給a公司最近購買的、研究和開發能力超過b公司的c公司繼續研制等。
(九)許可協議
如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東,乙公司允許甲公司使用其商標或專利技術等。
(十)代替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
如,母公司為子公司支付廣告費用,或者為子公司償還已逾期的長期借款等。
(十一)關鍵管理人員薪酬
如:企業向關聯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等人員支付薪酬。
四、法律為什么要控制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及其法律控制是現代各國公司法正在形成和發展的制度。在我國,關聯交易廣泛地存在于公司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之中。近年來,有關不公平關聯交易的法律訴訟也在不斷增多。
在通常情況下,正常的關聯交易可以穩定公司業務,分散經營風險,有利于公司的發展。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經常出現控制公司利用它與從屬公司的關聯關系和控制地位,迫使從屬公司與自己或其他關聯方從事不正當的交易,從而損害從屬公司和少數股東利益以及企業債權人利益的現象。為此,各國公司法中對關聯交易都有或繁或簡的相關規定,以調整關聯關系,保護從屬公司和少數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
我國的公司關聯交易現象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公司規模逐漸擴大、公司內部結構逐漸復雜而逐步增多的;特別是在較大的公司和上市公司中,這一現象更為多見。一些公司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管理層通過與關聯企業的關聯交易,隨意挪用公司資金,為自己或關聯方提供擔保,通過操縱交易條件等手段將公司的利潤轉移至關聯方,嚴重地損害公司、少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為此,中國證監會、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從財政、稅收、上市公司監管等方面都對公司的關聯交易做出了控制性規定。
公司法關于關聯交易的規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法關聯交易與違法關聯交易的界限
前述《公司法》第21條第一款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這一規定確立了規制關聯交易的法律基礎和法律原則,概括地說明了合法關聯交易和違法關聯交易的界限——即"損害公司利益"。也就是說,根據《公司法》第21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違法關聯交易的根本標準是:"損害公司利益"。
司法實踐中,判斷關聯交易行為是否合法,可以根據以下幾個方面來判定:
1、關聯交易是否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即關聯交易的披露和批準制度。
龐慶華和龐大集團就是因2015年3月2日至5月27日期間,龐大集團與冀東物貿、中冀貿易發生多筆非經營性資金往來而沒有進行信息披露受到處罰的。
2、關聯交易行為是否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關聯交易本身即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則該關聯交易行為就明顯屬于違法關聯交易行為,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的行為等。
3、交易動機是否存在惡意。動機,是推動人從事某種行為的念頭。 念頭是思想意識形態的東西,雖然不好把握,但可以根據關聯人的行為來進行判斷。如交易目的是否正當、交易動機是否出于諸如操縱市場、轉移利潤或轉移財產、虛假報表、逃避稅收等。
4、關聯交易本身是否違反常規。所謂違反常規交易,即依商業交易習慣,交易條件明顯不當的交易。如關聯企業之間進行商品、服務或股票、資產銷售、轉讓時,其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國際或國內市場上正常合理的價格;關聯企業之間相互融資而不計收利息;違反公司章程規定提供擔保;關聯企業之間借貸款項,其利率明顯低于融資成本之利率以及關聯企業之間無償轉讓資產、產品或接受服務等。
六、非法關聯交易有哪些法律風險?
綜觀司法實踐中經常出來的關聯交易糾紛來看,非法關聯交易往往存在以下風險:
(一)債務人與其關聯公司惡意串通逃債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確認債務人轉讓財產的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關聯公司在明知資產出讓方負有巨額債務的情況下,仍然低價受讓其資產,雙方簽訂的合同屬于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確認債務人轉讓財產的合同無效。
(二)公司為逃避債務向與其存在關聯關系的公司轉移資產,則關聯公司應在其關聯交易的范圍內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共同侵權
如公司為逃避債務,向與其存在關聯關系的公司低價或無償轉移資產,則該關聯公司應在其關聯交易的范圍內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公司的控股股東等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關聯公司的人員、業務、財務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分,喪失獨立人格的,構成人格混同。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關聯公司人格混同,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關聯公司相互之間對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是企業關聯交易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法律風險。
但是,關聯交易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并且對公司有利,沒有損害公司利益的,該關聯交易不應認定為無效。
運營公司,了解關聯交易的相關法律規定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集團公司。因為,一旦集團公司與其關聯企業因存在關聯交易被認定為人格混同,就會影響其各關聯企業的財產獨立性而對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其中有一個關聯企業破產,很可能會影響到幾個企業一連串倒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