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通常應當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也可以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但是,同一企業只能采用一種模式對所有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不得同時采用兩種計量模式。
(一)科目設置:
1.投資性房地產
2.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
3.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
(二)會計處理
在成本模式下,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有關規定,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按期(月)計提折舊或攤銷;存在減值跡象的,還應當按照《資產減值》準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提示】投資性房地產的折舊或攤銷與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相關規定一樣。即:當期增加的投資性房地產(建筑物)當期不提折舊,當期減少的投資性房地產(建筑物)當期照提折舊;當期增加的投資性房地產(土地使用權)當期即開始攤銷,當期減少的投資性房地產(土地使用權)當期停止攤銷。
1.計提折舊或攤銷時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
2.計提減值準備時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
3.取得租金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甲公司將一棟寫字樓出租給乙公司使用,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假設這棟辦公樓的成本為72 000 000元,按照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使用壽命為20年,預計凈殘值為零。經營租賃合同約定,乙公司每月等額支付甲公司租金400 000元。
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每月計提折舊
每月計提的折舊=(72 000 000÷20)÷12=300 000(元)
借:其他業務成本——出租寫字樓折舊 300 000
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 300 000
(2)每月確認租金收入
借:銀行存款(或其他應收款) 400 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出租寫字樓租金收入 4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