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稅務局發文, 明確納稅人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并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
根據國稅2019第4號文,明確如下:
1、小微企業月度銷售額10萬以下,季度申報的的季度銷售額30萬以下,免征增值稅。差額征收的以差額部分確認收入。
2、2019年12月31日前對于轉登記前12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未超過500萬的納稅人可以申請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3、應稅勞務和貨物合并計算銷售額。
4、小微企業標準提高到為5000萬資產總額,300人以下,應納稅所得額300萬以下。
5、小微企業所得稅100萬以內部分征收5%,100-300萬部分征收10%
稅務官員發布一份文件,通過合并所有應稅銷售活動(包括貨物、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銷售)來確定納稅人是否達到了免稅標準。同時,在扣除當期房地產銷售后,小規模納稅人扣除銷售金額100000元后,可以享受商品、服務和無形資產銷售的免稅政策。舉例說明:
2019年1月,小規模納稅人以4萬元的價格出售商品,提供3萬元的服務,以2萬元的價格出售房地產。總銷售額9(=432)萬元,不超過100000元的免稅標準。因此,銷售商品、服務和房地產的納稅人的銷售額為9萬元,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的免稅政策。
例二:2019年1月,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商品4萬元,服務3萬元,房地產10萬元。房地產銷售后,銷售總額為17000元(=4+3+10),70萬美元(=4+3)萬元,使銷售70,000元商品和服務的納稅人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的免稅政策。出售不動產100000元,依照規定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