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稅(2018)33號文件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元及以下。
如何理解這個政策呢?
準確理解年應稅銷售額的口徑。
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這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納稅申報銷售額包括了納稅人自行申報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銷售額、免稅銷售額。
案例一:
天和快遞公司,2019年10月到2019年年底,取得快遞服務收入120萬元;2020年1月到2020年9月底,累計取得快遞收入400萬元,均為派送生活必須物資,根據疫情防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該公司是否應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呢?
分析:2019年最后3個月收入換算為不含稅收入116.50萬元;包含2020年收派服務免稅銷售收入400萬元在內,累計銷售額516.50萬元。
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期間內,免稅銷售額也要計算在內,累計銷售額已經超過了500萬元,應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適用差額征稅的納稅人,如何確定年應稅銷售額?
營改增以后,營業稅的“差額征稅” 辦法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平移,常見于旅行社、勞務派遣等行業。
在判斷適用 “差額征稅”行業的年應稅銷售額是否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時,要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為準。
案例二:
某勞務派遣公司,2019年6月到2020年5月底期間,共取得收入520萬元,其中支付給派遣員工的工資、保險費等400萬元。
分析:該勞務派遣公司適用差額征稅的規定,雖然差額扣除后的余額僅僅120萬元,,但是應該以扣除前的銷售額來判斷。所以,該公司應該認定一般納稅人。
偶然發生不動產轉讓行為的納稅人,如何確定年應稅銷售額?
有些小規模納稅人會偶然發生轉讓不動產的行為。在高房價的當下,隨便一套房子的市價都高達百萬元,很容易就把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拉高,那么在這種情況下,不動產銷售額可以剔除。
案例三:
某商貿業小規模納稅人企業,2019年全年銷售額為800萬元,其中350萬元為轉讓其名下的一套商鋪。
分析:這戶企業雖然銷售額超過了500萬元,但是其中不動產銷售額是偶然發生的,可以剔除。剔除后,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可以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超標可以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情形。
納稅人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后,一般應當認定一般納稅人,但是也有例外情況。
營改增之前,只有非企業性單位才可以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例如,事業單位、機關單位、社會團體等。
營改增以后,只要是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納稅人,都可以不認定一般納稅人,包括了個體戶。顯然,這個范圍擴大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43號:
納稅人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后15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六條或者第七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限結束后5日內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不辦理的,次月起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直至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為止。
增值稅的兩類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者之間在稅負、發票管理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所以準確判斷納稅人的身份,并做出最合適的稅收籌劃,是非常基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