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錢帛兼行制度
隋朝結束了南北朝時期的動亂局面,統一了全國的貨幣,同樣用發行新的五銖錢來代替之前種類復雜的舊錢。漢代以來,一代比一代重視私人鑄幣,并且關于私鑄幣的禁令逐漸增多。隋朝依然沿襲前朝對于民間嚴禁私鑄錢幣的制度。在《隋書?食貨志》中曾這樣記載:“高祖既受周禪,以天下錢貨輕重不等,乃更鑄新錢。是時錢既出,百姓或私有結鑄。”但是,舊錢依舊可以在市場中通用,而自古私鑄之風由來已久,所以很難絕跡。
由于唐代的商品經濟發展迅速,商品的流通量日益增大,貨幣經濟也隨之相應發展起來。唐代施實的是實物貨幣和金屬貨幣并行的政策,絹帛和銅線都可以在市場上大面積流通,人們形象地稱之為“錢帛兼行”,但當時的總體趨勢還是以金屬貨幣為本。
唐朝初年,“高祖即位,仍用隋之五銖錢。武德四年(公元621年)七月,廢五銖錢,行開元通寶錢,徑八分,重二銖四累,積十文重一兩,一
千文重六斤四兩。”唐代開元通寶的出現,使中國貨幣史上的重量稱號就此退出舞臺,錢幣的折算被簡化,從以往的24銖一兩改為10文一兩,從此,十進制也就此產生,給社會經濟帶來了巨大的便利。開元通寶自唐代以來,一直延續了一千多年,直到民國時期才被終止。
高宗時期曾鑄有“乾封泉寶”用來代替開元通寶,但旋即被迫廢止了,又繼續恢復使用開元通寶。自唐代中期,銀開始進入流通領域,并且越來發展越迅速,真正成為了市場上流通量最大的貨幣。法律上的市場流通標準貨幣——銅錢和事實中市場流通的貨幣——銀,被廣泛使用,而實物貨幣卻漸漸地走出人們的視線,最終還是在唐代退出了歷史舞臺,這也是中國貨幣發展史上的一次重大契機。
唐初還在中央設置了一座專門鑄幣的機構——鑄錢監,其中設置了十座熔爐,這與地方的鑄錢監同時隸屬于少府監,后來,地方的鑄錢監直接隸屬于地方的州府。鑄幣權是歷代王朝最為關心的,因為這直接關系到整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唐朝之所以可以在較長時間內保持社會經濟的平穩持續發展,這與當時貨幣制度的穩定與統一,包括鑄幣權的統一和當時社會經濟的平穩發展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唐高祖曾經下令:“敢有盜鑄者,身死,家口籍沒。”
在當時沒有土地其實并不可怕,可是沒有戶籍,那么在當時誰也混不下去,等于說,當時給你銷戶,比挖你家祖墳還難受。這樣的處罰,相較以往朝廷要嚴厲很多。在這之后的《唐律疏議?雜律》有規定:“諸私鑄錢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備,未鑄者,徒二年;作具未備者,杖一百。”
因為唐代施行的是“錢帛兼行”的貨幣體制,所以唐政府規定所有交易買賣必須是錢帛兼用,并且交易額達到一定的數量必須專用布帛,如有人違反,則會治罪。“(貞元二十年,公元804年)命市井交易以綾羅絹布雜貨與錢兼用。”
為了保證布帛在流通中的價值,唐朝政府非常重視對布帛質量的挑選,只有合格的才可以流通于市場。唐朝規定:“絹匹不充四十尺,布端不滿五十尺,幅闊不充一尺八寸之屬而賣,各杖六十。計贓重于六十者,’準盜論”同時,唐政府還為了確保“錢帛兼行”政策的穩定與暢通,還多次下令,嚴格禁止紡織不合格的布帛,同時,政府還高價回收布帛,以用來提高布帛與銅錢的比價。
唐朝中后期私鑄銅錢日漸昌盛,并且成為了一個相對發達的產業,質量較差的銅錢也日漸增多,當時商品經濟的發展又使銅錢供應不足,竟出現了錢荒。
政府為了應對這種狀況,一面頒布禁令嚴禁劣質偽錢,采取強硬的手段進行打擊;一面又采取措施,對銅錢的流通施行一定的管制,禁止銅錢出境,并禁止私人“收藏”過量,增加了銅錢的數量,并又采取強硬措施,施行錢帛兼行等等。同時,國家還用好錢兌換劣質的銅錢等。這些針對私營鑄造劣質銅錢的措施還是效果不大,因此,唐代一直被這些劣質銅錢所困擾。
唐代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金屬貨幣已經不適應貨幣流通量日漸增多的要求了,所以,為了便利各地的資金運用,就在唐代中期出現了類似于現代匯款性質的“飛錢”,當時又稱“便換”。典籍中曾經記載唐憲宗時:“商賈至京師,委錢諸道進奏院及諸軍諸使富家,以輕裝趨四方,合券乃取之,號'飛錢”
后來,國家允許商人在戶部、度支、鹽鐵三司“飛錢”。唐朝的這種由中央、地方、官府、富商多家經營的“飛錢”業務,促進了各地經濟的發展。雖然唐代的經濟制度仍沒有解決實際中的很多問題,但是唐代的貨幣制度對后世有著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