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銅錢之變”的始末
宋代十分重視貨幣的統一。北宋政權一面清理著舊時的貨幣,一面又建立屬于自己的鑄錢業。太祖趙匡胤下令禁止質量差的銅錢和鐵錢的流通,規定時間,限期送到官府,否則,到期不交者將會判為有罪。太宗趙靈時又有規定,每貫銅錢必須在四斤半以上,才可以在市面上流通,一旦有不合標準的,一個月內要把這些送到官府,官府則按照銅的價格收購。北宋政府還大力發展自己的鑄錢業,在全國產銅的地區設立鑄錢監。宋朝時主要以銅錢為市場上流通的正規用幣,同時兼用鐵錢。
宋太祖趙匡胤在即位的當年就開始鑄造“宋通元寶”錢,太宗初年(976年)開始鑄“太平通寶”錢。當時北宋鑄造的錢幣主要是小平錢,每一千文所需銅三斤十兩,鉛一斤八兩,錫八兩,每串重五斤。南宋所鑄造的主要是折二錢,每一千文銅錢用銅兩斤九兩,鉛一斤十五兩,錫兩斤,其中含銅量很低。
兩宋時期,貨幣制度很是混亂,再加上國家所鑄的錢幣質量逐年降低,還出現了錢荒現象,盜鑄的事件四起。史書中曾經這樣記載;“奸民冒法,盜鑄云起,重辟之下,不能禁止。”宋朝時期關于“私鑄錢”還有相關的法規,其中這樣規定:“諸私鑄錢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備未鑄者,徒二年,作具未備者,杖一百。若磨錯成錢令薄小,取銅求利者,徒一年。”
南宋高宗時期規定,在民間私自鑄造或熔煉銅錢、銅器的,一兩以上發配兩年,而嚴重超標的則從嚴判刑,并處罰金300貫;準許他人告發,而鄰居沒有觀察仔細的,都會處罰金200貫。
宋代有一時期,全年鬧饑荒,政府為了減輕災情,嚴格規定銅錢的流向與流通,規定禁止帶銅錢出鏡,如果有人把銅錢帶出了國境,超出了政令的范圍,那么五貫以下者判刑,而五貫以上者則直接處以死刑,后來竟然改為只要帶出一貫即處死刑,真可謂是嚴酷至極。同時,宋政府為了控制鑄錢業,還制定了其他的刑罰,如徒(剝奪政治權利一段時間)、流(派到邊境鎮守)、編配等。
北宋時期,四川使用鐵錢,面值小而且還不容易攜帶,與當地的商品經濟發展程度不適應,不利于交易。當地為了克服鐵錢的這一缺點,聰明的四川人民在民間創辦了一種信用紙幣——交子。
我國的交子大約產生于十世紀,《楮幣譜》中曾記載“表里印記,隱秘題號,朱墨間錯,私自參驗,書緡錢之數,以便貿易”。北宋時期,知益州張詠鎮守四川的時候說道:“設質劑之法,一交一緡,以三年為一界而換之,六十五年為二十二界,謂之交子。”交子是用楮紙印制,它不但是我國,也是世界上最早的紙幣。
宋真宗時期,交子經過一次大換血,改由官方主持,16戶商賈共同主辦,用其財力作為保證金,發行交子。后由于商賈的經濟實力減弱,而被廢除。
到了1023年也就是天圣元年,當時的轉運使薛田、張若谷兩人請求在益州設置交子務,“以榷其出入,私造者禁之”。交子務其實就是政府設立管理發行交子的事務機關,后來,交子務迅速發展到了潞州、陜西、京西北路等地。
到了南宋,紙幣除了交子外,還出現如關子和會子等。關子,相傳宋高宗初年因為在江西屯兵急需用錢,但是當時的錢重難致,所以便造“關子”用來當做江西軍需。會子,同樣也是宋高宗年間所造,當時政府現錢儲備較少,于是便造會子在城內外流轉和繳稅。
會子在當時分為面值一千文、二千文和三千文三種。當時為了打壓偽造之風,南宋政府便規定:但凡偽造會子者“犯人處斬,賞錢一千貫,如不愿支償與補進義校尉。若徒中及窩藏之家,能自告首,特與免罪,亦支上件賞錢,或愿補前名目者聽”。
宋代在唐朝的商品經濟基礎上,社會經濟有了進一步發展,唐代時的飛錢流傳到宋代仍繼續使用并有所發展。早在宋立國之初,效仿唐代的飛錢,“許民入錢京師,于諸處便換”。政府為了管理飛錢,于是便在開寶三年時設立了便錢務,使得此業務得以穩定發展。同時,政府還限定商賈“止約赴榷貨務便納,不得私下便換”,禁止民間便換。
與商品經濟發展同步的借貸行業在宋代同樣發展較快。宋朝時期放貸的人員既多又雜,并且其中很多是兼營,如地主、商賈、官僚貴族以及寺院僧人等。與此同時,宋代還出現了專營高利貸的人,在宋朝的文獻中所說的“庫戶”和“錢民”就屬于這類。
除此之外,就連宋朝官府也經營著借貸業務,值得一提的就是政府設立的檢校庫,其主要是撫養、管理官員之家失去父母的孤兒,但是政府為了解決費用問題,“將見寄金銀現錢依常平倉例召人先入抵當請領出息,以給元檢校人戶”。熙寧年間,政府推行了市易法,其中抵當賒貸官錢的業務也與此類似。
綜上所述,宋代的貨幣金融體系發展很快,在相關的法規制定上也較前朝完善得多,也為后代的法制建設積累了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