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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明朝大錢

                  明朝鈔票那些事

                  到了金代海陵貞元年間“復鈔引法,遂制交鈔,與錢并用”,設立印造鈔引庫及交鈔庫,印行大鈔、小鈔,皆有定制。元初則仿照宋、金印制鈔票之法,用絲作為主流貨幣,“每銀五十兩易絲一千兩”,其他物品的價格也同樣以絲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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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又造寶鈔,把白銀作為主流貨幣,其文以十、百、貫計,每一貫相當于交鈔一兩,兩貫同白銀一兩,在全國通用。與此同時,元代還實行一種純紙幣制,禁止使用金屬貨幣在市面上流通。元代的經濟制度比較完備,關于貨幣列有各種罪名,如偽鈔罪、改鈔罪、補鈔罪等,并且分為主犯和從犯,來追究有關主管官員的責任。

                  明代的商品經濟相對于元朝又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各地的經濟聯系日益緊密,為了適應當時商品經濟的發展需要,統治者制定了許多有關經濟的法律,用法律來加強對經濟關系的調整。

                  明代前期,社會上流通的貨幣主要有銅錢和寶鈔,政府為了規范貨幣大明寶鈔以桑皮紙為印鈔的材料,一貫鈔長一尺,闊六寸(即36.4x22屋米),是中國票幅最大的紙幣。票面上端為“大明通行寶鈔”六個漢字,中部頂端為“壹貫”鈔額,其下為十串銅錢圖案,兩側分別為篆書“大明寶鈔”“天下通行”字樣。

                  再下端注文曰“戶部奏準印造大明寶鈔,與銅錢通行使用,偽造者新,告捕者賞銀式佰伍拾兩”。寶鈔四周飾以龍紋及海水圖案。明太祖朱元璋洪式年(1375年),建立紙幣本位制度,設寶鈔提舉司,立鈔法。
                  的管理,制定了“錢法”和“鈔法”。宋元時期雖然也使用“錢法”“鈔法”,但并沒真正地將其列入律法,直到明朝才正式把這些以律法的形式確定下來。

                  元朝末年幣制混亂,當時的人民抗拒官府,拒用官幣,開始在市場上實行實物交換。

                  明朝統一全國后,用銅錢作為市場中的主流貨幣。并于洪武元年(1368年)在京師設立了寶源局,各省又分別設寶泉局,掌管鑄錢事宜。明朝例律規定“設立寶源等局,鑄洪武通寶銅錢與大中通寶及歷代銅錢相兼并使”“若阻滯不即行使者,杖六十”。京師中的寶源局鑄“洪武通寶”錢樣,頒行全國。后來戶部增設的寶泉局,專門管鑄錢,被稱之為“錢法堂”,并且在每個寶泉局中設置一個督理錢法侍郎官。

                  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六“小錢重一錢,折二重二錢,當三重三錢,當五重五錢,當十重一兩。”并且,都是用生銅制造,“每生銅一斤鑄小錢一百六十,折二錢八十,當三錢五十四,當五錢三十二,當十錢一-六”。永樂九年和宣德九年又分鑄有“永樂通寶”和“宣德通寶”,并且與歷代錢幣并行于市。同時,嚴禁私鑄貨幣,如“私鑄銅錢者,絞,匠人罪同,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民間的“廢銅”一律繳售官府,再由政府控制或使用。

                  隨著城市工商業的發展,市場需要大量的貨幣流通,關于紙幣的立法首次出現在明的律典中。洪武七年,設立寶鈔提舉司,管轄鈔紙、印鈔二局和寶鈔、行用二庫,專門負責印制寶鈔。洪武八年,實行推廣大明寶鈔。十三年時,廢除中書省,鑄幣權歸屬戶部所有。鈔是用貫為單位,與銅錢具有同等的價值,“每鈔一貫,準錢千文、銀一兩;四貫準黃金一兩”。

                  《大明律?戶律》中規定,“凡民間買賣諸物,及茶鹽商稅諸色課程”時,寶鈔與銅錢“相兼并使”,相互等價,稅收部門必須“收受”,否則“違者杖一百”。對于民間偽造“寶鈔”的行為,“不分首及從窩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斬,財產并入官,告捕者給賞銀二百五十兩。若將寶鈔挑剜補轅改描,以真作偽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寶鈔在市場上流通的時候,可以在背面寫上自己的名字,用來證明這是自己的,并且嚴禁偽鈔,如果有擅自違者,罰沒。

                  政府為了保證寶鈔的正常流通,明政府特地在推行寶鈔的同時還下令“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物貨交易,違者治罪,告發者以其物給賞;若有以金銀易鈔者聽”。

                  與此同時,政府鼓勵百姓用鈔,“凡商稅課,錢鈔兼收,錢十之三,鈔十之七,一百文以下則止用銅錢”。到了永樂、宣德年間,政府重申嚴禁金銀交易的令書,明確規定,有關稅收一律用鈔繳納。明政府還針對寶鈔易污損破壞等缺點,“令所在置行用庫,諸軍民商賈以昏鈔納庫易新鈔,量收工墨值”,分別設立廣源庫與廣惠庫專門負責寶鈔地出入。

                  明政府所制定的各種錢法、鈔法,以及《大明律》中對制造偽寶鈔、私鑄銅錢的,罪及窩家與知情者的處罰。保證了寶鈔與銅錢地正常流通與幣值穩定,促進了民間經濟往來。但到了明孝宗時期,寶鈔開始貶值,明朝政府不得不解除“白銀禁令”,在市場上,銀和銅錢逐步取代了寶鈔,白銀也成為了市場上最主要的貨幣。

                  在商品經濟日益發展的基礎上,明代的金融業日趨活躍,同時高利貸與典當業發展迅速。明初政府專門頒布禁令:“凡公侯、內外文武官四品以上者不得放債。”但參與這項放貸業務的官員仍是趨之若鶯,從中牟取暴利。

                  明朝的高利貸借貸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為現金借貸,而另一種就是物品典當借貸了。物品交換流行于當時農村,典當行則流行于城市。《大明一律》中規定了借貸的利息:“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收利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但實際上所收的利息都已超過法律中所規定的限度。明朝的典當業比較普遍,并且大小不一。經營的主要方式還是為典押借貸。

                  清朝初期,政府仿照明朝的經濟制度,在京師設立寶源局、寶泉局,同時分屬工部和戶部,鑄“順治通寶”,流通于全國。每個“通寶”都是由七成紅銅,三成白鉛鑄成;一千文錢稱之為一串,二千串為一卯,其中的每文錢凈重一錢,后來又增為一錢二分五厘,一直沿用至清末。

                  清朝法律中嚴禁私人鑄錢,其中規定:“私自鑄錢,為首者和工匠斬,財產沒收;伙同者、知情者、買者、使用者,以及甲長和知情的地方官等分別處刑,告奸者賞銀五十兩;其知情而分利的同居父兄、伯叔、弟等,減罪一等處罰,杖一百,流三千里。”

                  紙幣依然在清朝繼續使用。歷經兩百九十多年的清廷前后共發行過三次紙幣。順治八年,按照明朝的制度,印刷鈔貫,用制錢作為計算的單位,但是,這種鈔貫實行還不到十年就被廢止。咸豐年間,大清寶鈔和銀票,也僅僅通行了八九年。光緒年間設立了中國通商銀行,同時發行銀兩、銀元兩種紙幣,但是這已經屬于新式的鈔票,與古代的鈔不盡相同,自此,古代的“鈔”也就至此告終了。

                  清代隨著商品經濟發展,金融業也獲票號是源于清朝的一種專門從事匯兌業務的金融機構。典當、錢莊、銀號以及賬局、票號等種類。當鋪是明朝流傳下來的一種金融組織,主要以抵押借貸為主。賬局是雍乾年間在北方城市如北京、張家口等地所設立的一種針對工商業者開展存、貸款業務的金融組織,其經營者大部分是山西商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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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對金融業的管理較前代嚴格,《大清律例》中有這樣的規定:“京城銀鋪,無論新開舊設,均令五家聯名互保,報明該地方官存案。如有將兌換現銀票存該鋪錢文侵蝕,并因有人寄存銀兩,或記借放人銀兩,積聚益多,遂萌奸計,藏匿現銀,閉門逃走者,立將鋪戶拘拿押追;勒限兩個月,能將侵蝕藏匿銀錢,全數開發完竣者,免罪釋放。”

                  清朝時,民間的錢不是很豐足,在嚴重缺錢的地方,錢的使用價格漲幅較大,而一些中間人,挑動錢價上漲,“散居各處,早晚時價,難歸劃一,向無專員約束,或與錢鋪通同勒索”。

                  針對這一問題,清廷采用“錢市經紀,宜歸并一處,官為稽査,以杜抬價。各鋪戶有高抬錢價者,責成經紀,嚴諭平減,不許壟斷;令經紀等,聚集一處,每日上市,招集買賣鋪戶商人,遵照官定市價,公平交易,以杜私買私賣之弊”等政策。

                  清朝的貨幣法制相對前面朝代來說,更加完備具體,相對來說,清朝當時的貨幣政策,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并且在維持幣值的穩定上也起了一定作用;然而正是因為這種完善,從另一角度說,也束縛了我國金融業的自由發展,限制了金融市場地進一步發育完善,而最終沒有走上近代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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