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法律體系
秦始皇采納了戰國時期法家韓非的建議,執行以法治國的國策,因而秦朝的法律是十分細密和嚴苛的。法律也是秦始皇加強皇權、鞏固中央集權政治體制的重要工具。
秦朝時期的法律為推行中央集權措施發揮過重要作用,但因其嚴苛程度而給廣大庶民帶來了災難。秦朝法律十分殘酷,沿襲了商周時代的很多酷刑。據文獻記載,刑罰有臏(剜去膝蓋)、刖(鋸腳)、宮、榜掠、鑿顛、抽脅、鐫烹、腰斬、梟首、棄市、戳尸、坑死、車裂、夷三族等。
秦朝的法律制度也是加速其滅亡的一個重要原因,當時中原地區的人們多遵從儒雅仁義,人們信奉宗族,因此對嚴苛的法律制度從心底里排斥。一個大國的治理,不僅需要完備的法律體系,而且需要遵從民意,維護人民的基本利益。
秦朝的法律制度是在統一六國以后,參照六國律指定的,因此在此后經過漢朝的損益之后,成為唐以前歷代法律的藍本。
秦朝的中央機構
秦始皇建國之后,以戰國時期秦國官制為基礎,進行了一次官制的調整和擴充,建成一套適應統一國家需要的新的政府機構。中央設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有左右二員,掌政事;太尉掌軍事,不常置;御史大夫掌圖籍秘書,監察百官。
在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以下,是分掌具體政務的諸卿,其中有掌宮殿掖門戶的郎中令,掌宮門衛屯兵的衛尉,掌京畿警衛的中尉,掌刑辟的廷尉,掌谷貨的治粟內史,掌山海池澤之稅和官府手工業制造以供應皇室的少府,掌治宮室的將作少府,掌國內民族事務和外事的典客,掌宗廟禮儀的奉常,掌皇室屬籍的宗正,掌輿馬的太仆等。
丞相、太尉、御史大夫與諸卿議論政務,由皇帝作裁決。其職務全部由皇帝一人任免,不實行世襲制度。
這種中央機構加強了皇權的統治,秦始皇成為獨攬大權的統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