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據可查的夏朝法律
法律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夏朝同世界上其他古老的國家一樣,在經歷了漫長的原始氏族社會后,開始逐步形成維持社會秩序和統治所需要的法律。夏朝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內容:
- 夏有亂政,而作禹刑
根據史書記載,夏朝已經出現了代表統治階級意志的法律。“夏有亂政,而作禹刑。”禹刑并不是禹制定的,而是后代為了紀念他們的祖先以禹來命名的。
- 威侮五行,怠棄三正
在夏王啟準備討伐有扈氏時,曾發布了一條“動員令”,即后來的《甘誓》,這也是夏朝有據可查的“法律條款”之一。
- 昏、墨、賊,殺
《左傳》所記載的“刑侯與雍子爭田案”時征引夏朝的規定,據此可知夏朝已經有了昏、墨、賊三種罪名。昏,“己惡而掠美為昏”,即自己有了罪惡而掠取別人的美名來掩飾;墨,“貪以敗官為墨”,即貪婪敗壞官紀;賊,“殺人不忌為賊”,即肆無忌憚地故意殺人為賊。可見,昏、墨、賊是當時的三種罪名,依照夏朝法律要處以死刑。
- 呂命穆王,訓夏贖刑
周穆王曾命令呂侯依照夏朝的贖刑修訂刑律,作《呂刑》。《史記》記載:“夏后氏罪疑唯輕,死者千饌(重量單位,銅六兩為一饌),中罪五百,下罪二百。”意思是說,可依罪輕罪重用銅贖罪。夏朝雖然開始冶煉青銅,但很貴重,并非人人可以用它來贖罪的。
中國第一部奴隸制法典
《禹刑》見于《左傳?昭公六年》。晉國的叔向在抨擊鄭國子產“鑄刑書”時提到:“夏有亂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中國第一部奴隸制法典,其具體內容已無法考證,只有相關文獻中有零星記載。可以確定的是,這部法典是為了鎮壓奴隸反抗、統治奴隸而制定的。
《禹刑》既不是成就于一時的成文法典,也并非由夏禹個人制定的,而是在夏、商兩代的長期發展中,為了鞏固奴隸主的統治和調整社會關系,逐步形成和不斷擴充的。其基本內容以制裁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法律性質的習慣法為主。所謂“禹刑”,實際上即“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