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文帝廢除殘酷刑罰。
《開皇律》是隋文帝在開皇元年(公元581年),命大臣總結魏晉南北朝的立法經驗,修改制定的一部封建制法律。《讀通鑒論》這樣贊評道:“古肉刑之不復用,漢文之仁也。然漢之刑,多為之制,故五胡以來,獸之食人也得恣其忿慘。
至于拓跋、宇文、高氏之世,定死刑以五:曰磬、絞、斬、梟、磔,又有門房之誅焉,皆漢法之不定啟之也。政為隋定律,制死刑以二:曰絞、曰斬,改鞭為杖,改杖為笞,非謀反大逆無族刑,垂至于今,所承用者,皆政之制也。”
《開皇律》共計十二篇、五百條,其篇目有名例律、衛禁律、職制律、戶婚律、廄庫律、擅興律、賊盜律、斗訟律、詐偽律、雜律、捕亡律、斷獄律。
在隋朝的《開皇律》中,刑罰制度簡明寬平,終止了前代的殘酷刑罰:刪去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杖罪一千余條;死刑種類只留斬、絞兩種,廢除了車裂、梟首等死刑種類;進一步廢除了宮刑、鞭刑等,改以笞、杖、徒、流、死五刑為基本的刑罰手段。
其中流刑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為差;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為五等,每等以半年為差;杖刑自六至一百分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分為五等,每等均以十為差。民有枉屈要依次上訴至朝廷。
三省六部制的出現。
楊堅即位后廢除了周朝不合時宜的北周六官制,設立了三省六部制:中央設立尚書、門下、內史三省,以尚書令、納言、內史令為長官,行使宰相職能,輔佐皇上處理國家大事。
內史省和門下省為機要之司,前者負責起草并宣行皇帝的制詔,后者負責審査內史省起草的制詔和尚書省擬制的奏抄。尚書省系國家最髙行政機關,下面設有吏部、禮部、兵部、都官、度支、工部六部。每部設尚書為長官。尚書令下各有一名左、右仆射,左仆射負責管理吏、禮、兵三部事宜,右仆射負責管理度支、都官、工部。
三省六部制是中國官制史的重大變革,不僅加強了中央集權,還開創了我國封建社會三權分立制的新時代。此后,歷朝基本上都沿用這種制度。
三省六部制分工明確,提高了中央的辦事效率,并且讓各個部門互相牽制,分散相權,集中皇權。這對我國此后的官僚制度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 完善了封建官僚機構的體系,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強了中央的統治力量。
- 分割了宰相的權力,削弱了相權,加強了皇權。丞相不再是“一人之下,萬人之上”,也擴大了議政人員的名額,收到了集思廣益的效果。
- 各部職責有明確的分工,有利于皇帝的集權與政令的貫徹執行,提高了行政效率,充分發揮了國家機構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