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憲政是徹頭徹尾的騙局。
誤讀:
20世紀初,晚清政府曾導演過一場立憲鬧劇。回顧這場鬧劇,絕大部分人都認為,清廷對“立憲”并無誠意,完全是騙人的鬼把戲。清廷只是借“立憲”來為自己延年益壽。對進入古稀之年的慈禧太后而言,“立憲”不過是“預備”,只要“預備”期設置得長一點,等她死后就可以撒手不管了。
晚清統治者之所以在一百年前幽暗的夜晚選擇了“預備立憲”,要在帝國的脖子上套一塊金燦燦的“憲政牌”,并不是自愿的、主動的、積極的,更多的是被動、無奈的應對之策。盡管如此,我們依然要肯定他們在百年前的這一選擇,選擇“仿行憲政”,就是選擇一種更進步的政治文明,至少表明他們并不排斥先進國家嘗試過的制度模式、治國理念。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將晚清憲政視為徹頭徹尾的騙局似乎又有失公允。
正解:
20世紀初,隨著民族資本主義的初步發展,民族資產階級的力量和組織程度都有所加強。清朝統治者為了分化民族資產階級,拉攏資產階級上層,抵制日益發展的革命運動,消除革命危機,維持封建專制政體,從1905年,開始玩弄“預備立憲”的騙局。
當時,立憲黨人從旁搖旗吶喊,掀起了要求立憲的請愿運動;另一方面,革命形勢迅猛高漲。在這種形勢下,清政府一些地方督撫,如袁世凱、張之洞等人也想利用立憲以保持和擴大自己的權力,紛紛要求清政府“變更政體”,實行立憲。
慈禧從1901年起就上諭變法維新,而沒有什么好的花招和效果。在朝野和革命形勢的壓力下,以慈禧為首的清廷統治者不得不接受袁世凱等實力派的立憲要求。但是,如果實行立憲,是否會妨害清朝皇室和滿洲貴族的權力,慈禧太后還拿不準。她說:“立憲一事,可使我滿洲朝基礎,永久確固,而在外革命黨,亦可因此消滅。俟調查結局后,若果無妨害,則必決意實行。”
于是,清廷便決定派大臣出國考察。1905年,清廷派載澤、徐世昌、紹英、戴鴻慈、端方等五位大臣出國考察憲政。當五位大臣在北京正陽門火車站上車出國的時候,滿腔仇憤的革命黨人吳樋,懷揣炸彈,登上五位大臣的專車,準備炸死眾人。
由于車身突然震動,觸發爆炸,吳極當時被炸死,五位大臣中載澤、紹英受傷。這一暗殺活動雖未成功,卻嚇壞了清廷。待親貴大臣驚魂甫定,仍湊足五人,分兩伙于12月11日啟行。
載澤等五位大臣在一批隨從官員陪同下,先到日本,然后分兩路到美國和英、法、德、俄等國考察,第二年7月回國。載澤等大臣將出國考察情況向清廷密奏:“立憲之利有要者三端;一曰皇位永固,一曰外患漸輕,一曰內亂可弭。”又說:“今日宣布立憲,不過明示宗旨為立憲之預備,至于實行之期,原可寬立年限。”
慈禧意識到,這是緩和國內階級矛盾、削弱革命黨的影響、消弭革命、鞏固封建專制統治秩序的一個好辦法。于是,她采納了“宣布立憲”的意見。1906年9月1日正式發出“預備仿行憲政”的諭旨。
諭旨中說:“時處今日,唯有及時詳晰甄核,仿行憲政。大權統于朝廷,庶政公諸輿論,以立國家萬年有道之基。但目前規制未備,民智未開,若操切從事,徒飾空文,何以對國民而昭大信?故廓清積弊,明定責成,必從官制入手。亟應先將官制分別議定,次第更張。并將各項法律詳慎厘定,而又廣興教育,清理財政,整頓武備,普設巡警,使紳民明晰國政,以預備立憲基礎。著內外臣工,切實振興,力求成效。俟數年后規模粗具,查看情形,參用各國成法,妥議立憲實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視進步之遲速,定期限之遠近……”
可是,清廷先以改革官制人手,又遭到地方督撫的反對,結果暫舍地方官制不議而先議訂中央官制。11月,清政府公布中央官制,除內閣、軍機處照舊和變更某些部的名稱外,增至11個部,使用了度支部、法部、郵傳部、民政部、農工商部等新名目,增設資政院及審議院。各部堂官規定尚書(相當部長)一員,侍郎(相當副部長)二員,并規定漢滿不分。
但實際上,一些重要的部,如外務、陸軍、度支和農工商等部堂,都操在滿人皇親貴族手中。派任軍機大臣和各部尚書的13個官員中,漢人只有4個。同時,將袁世凱掌握的北洋六鎮劃岀四鎮軍隊改歸陸軍部直接統轄,加強中央的兵權。
1907年公布地方官制,逐漸收回各省督撫的軍權和財權,強化中央集權。當時權勢最大的實力派,漢族官僚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袁世凱和湖廣總督張之洞內調為軍機大臣,用明升暗降的辦法削弱其實權地位。這樣,滿洲貴族和漢族地主官僚的關系更加緊張,統治階級內部矛盾激化了。
為了拉攏資產階級,清政府在經濟上、政治上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資產階級的章程。農工商部在1907年頒布《華商辦理農工商實業爵賞章程》和《獎勵公司章程》,具體規定個人投資實業的賞爵、獎賞的條文,資產階級上層中的不少人獲取了政府授予的官職銜階,地位有所提高。
同年秋,清政府宣布在中央籌設資政院,在各省籌設咨議局。后來又先后頒布《各省咨議局章程》《咨議局議員選舉章程》和《資政院院章》等,其目的是用封官和“預備立憲”作誘餌,來換取立憲分子協助清政府鎮壓革命。
1908年秋,清廷公布了《欽定憲法大綱》“君上大權”14條,總體而言,它抄襲了皇權至高無上的日本“明治憲法”。但日本憲法規定,在議會閉會期間,君主所發布的緊急敕令可代替法律,但下次會期在議會提出時若得不到議會的承諾,則政府應公布敕令失效。而清政府的《欽定憲法大綱》則改為“惟至次年會期須交議院協議”。
日本議會對君權本就不強的事后否決權在此變成了更弱的“協議”權。“明治憲法”規定:“天皇宣告戒嚴。戒嚴要件及效力,由法律規定之。”《欽定憲法大綱》則明確改為皇上有“宣布戒嚴之權,當緊急時,得以詔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對于“臣民權利義務”,“明治憲法”共列有15條,而清廷的《欽定憲法大綱》卻根本未將其作為正式憲法條文,僅將其作為“附錄”,足見其對“臣民權利義務”還不如“明治憲法”那樣重視。并且,又將其簡化為九條,刪去了“明治憲法”中“臣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書信秘密不受侵犯”、“信教之自由”、“遵守相當之禮貌并遵照所定規程,得實行請愿”等條款。
在這種“君權”比“明治憲法”擴大、“民權”比其縮小的“憲法”框架下,再加清政府的立憲實際步驟一拖再拖,連以溫和的士紳為主的立憲派都指其為“假立憲”、“偽立憲”,更不必說廣大民眾和“逢清必反”的革命派的反應了。
清政府在巨大壓力下的讓步妥協非常有限,它的立憲無論是“理論原則”還是“具體實踐”,都遠未達到溫和的立憲派的要求,更未能讓社會各界相信其“真立憲”。清政府頒布的所謂“預備立憲”,正如吳極當時所說“不過是有名無實”。他們所以要“實行立憲”,“實在是怕漢人革命,沒有法子來禁止,所以才來講立憲”。
不過,這次“預備立憲”鬧劇并非一無是處。一方面,“預備立憲”是清政府在巨大的壓力下已經開始尋找擺脫困境的良方了;另一方面,“預備立憲”運動也很好地宣傳了共和思想,為革命派的迅速壯大創造了相對有利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