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這個由少數民族建立的政權在吸收漢族先進文化方面做了不少努力。
誤讀:
提到元朝,大家印象最深的恐怕是森嚴的等級制度。元代統治階級實行的是民族歧視和壓迫政策。元朝統治者將其屬下人民分成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第三等是契丹、女真和渤海人,第四等是原南宋境內的南人。第一、二等的上層分子有種種特權,居統治地位。南人地位最低,最受歧視。
許多人認為,元朝這個由少數民族建立的政權非常排斥漢族的先進文化,不愿融入中原文化系統。實際上,這是對歷史的誤讀。元朝統治者雖然在境內實行森嚴的等級制度,似乎沒有把漢人,尤其是長江以南的漢人當成元朝子民,但在吸收漢族先進文化方面卻做了不少努力。
正解:
在漫長的中國封建社會里,有些王朝如北魏、金、元、清等朝代,是由少數民族建立的。文明開化較遲的征服者怎樣統治文明先進的漢民百姓,怎樣治理以漢民族為代表的文明國家呢?一些少數民族統治者都盡量汲取漢人先進的文化,用“漢法”治政,收到很好的效果。元世祖忽必烈就是這樣一個人物。
公元1260年,忽必烈當上蒙古大汗,他采納漢族儒生、謀士的建議,參考漢人的典章制度,并按照歷代王朝的辦法建立了行政機構。
忽必烈重建的中央一級行政機構主要有:總攬政務的中書省、掌管軍事的樞密院及管理監察的御史臺。中書省之下設有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對于各地的管理,忽必烈仍采取“行中書省”的辦法,派中央官員到地方行使中書省的權力,“行省”的性質基本上還是以軍事行動需要為主。
元朝建立以后,政權逐漸鞏固,軍事行動也漸漸減少。時間一長,“行省”的職權突破了原先規定的范圍,也干預起地方行政事務來,除了軍事行動之外,還包括地方政務、交納錢糧、征兵、漕運、屯田、修水利等等,職權愈來愈大。后來,“行省”逐步取代地方行政機構,“行省”的行政長官也就成了地方上的最高長官。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行省制度”基本形成。
開始確立行省制度時,其區域劃分不太明確,各行省的地域范圍經常有一些變更。直到元成宗大德元年(公元1297年)以后,各行省的區劃才比較穩定下來。當時,全國劃分為11個區域:大都附近地區稱腹里,由中書省直接管轄;其他地方分設10個行省,有嶺北、遼陽、河南、陜西、四川、甘肅、云南、江浙、江西、湖廣。
在行省下面設有路、府、州、縣。一些偏遠地區,元朝另設專門機構管轄,如在黑龍江口的奴兒干設立征東元帥府,管轄包括庫頁島在內的廣大地區;在澎湖設立巡檢司,管轄澎湖、臺灣地區。
元朝的疆域十分遼闊,史書上稱:“北逾陰山,西極流沙,東盡遼左,南越海表。”因此,各個行省的區域范圍不一樣,10個行省中有4個涉及邊遠地區,如嶺北行省的首府在今天的蒙古境內哈爾和林,當時稱“和林”,管轄范圍除蒙古高原外,北邊一直延伸到北冰洋。
元代的行省制度有利于加強中央集權,也能比較有效地管轄地方,所以為后代王朝沿用。明代、清初曾經把行省改稱為“布政使司”,其區域范圍和“布政使司”的名稱也歷經多次重大變更,但行省的性質沒有變化,仍然是地方的最高一級行政區域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