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對密切接觸者的管理。進行醫學觀察,拒不執行者,可以由當地公安機關協助采取強制隔離措施。
1.實施醫學觀察時,相關人員應當書面或口頭告知密切接觸者實施醫學觀察的緣由、期限、法律依據、注意事項和疾病相關知識,以及負責醫學觀察的醫療衛生機構及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2.密切接觸者應進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采取居家隔離醫學觀察,并加強對居家觀察對象的管理。醫學觀察期限為自最后一次與病例、無癥狀感染者發生無有效防護措施的接觸后14天。
確診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在醫學觀察期間若檢測結果呈陰性,仍需持續觀察至期滿。疑似病例在被排除后,其密切接觸者可解除醫學觀察。
3.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對象應相對獨立居住,盡可能減少與共同居住人員的接觸,做好醫學觀察場所的清潔與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
在觀察期間不得外出,如果必須外出,經醫學觀察管理人員批準后方可外出,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場所。
4.相關人員要對與病例乘坐同一飛機、火車和輪船等交通工具及共同生活、學習、工作的密切接觸者之外的一般接觸者進行健康風險告知,囑其一旦出現發熱、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癥狀以及腹瀉、結膜充血等癥狀要及時就醫,并主動告知近期活動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