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經中的律例是什么?基督教根本的誡律就是十條誡命,是耶和華神借著摩西頒布的十條誡命(《岀埃及記》20:2-17):
第一條: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這一誡表達了上帝的絕對的、排他的神性。雖然沒有直白地說出“一神論”,但已明確地否定了“多神論”O故而上帝絕不是類名,而是專名。
第二條: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么形像;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侍奉它,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宜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宜到千代。
這條誡命表達了上帝的精神性和屬靈性,他是不可用任何偶像崇拜等錯誤的方法來敬拜的。所有物質的、表象的東西都不可以代表真神。
第三條: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這一誡要求必須尊敬神的名,隨意妄呼神的名即有意圖支配神本身的意思,這無疑是在褻瀆神。
第四條:當記念安息日,守為圣日。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神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仆婢、牲畜,并你城里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作,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圣日。
這條誡命信徒必須守安息日,是為了紀念上帝,這對人的身心俱有益處。
第五條: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這一誡命信徒孝敬父母。因父母堪稱神的代理人,對子女與神共有管理之功。凡是不尊敬父母之尊嚴、神秘、權威的民族,其道德、社會紐帶很快便將崩潰。所以,圣經把孝敬父母看得尤為重要。
第六條:不可殺人。
由于人是上帝照著自己的形象造的,故而他乃是上帝形象的承載者,所以,殺人就是在毀滅上帝的現象。
第七條:不可奸淫。
因為婚姻和家庭是受到神祝福的,所以具有不可侵犯的神圣性,不容褻瀆和毀壞。
第八條:不可偷盜。
因為財產在本質上是一個人的人格延伸,故而不能漠視他人的財產權與成就。
第九條: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因為圣經特別強調話語的潔凈,所以這條誡命禁止任何形式的陷害、造謠、污蔑和做假證。
第十條: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仆婢、牛驢,并他一切所有的。
這條誡命禁止貪戀他人所有,從而顯示出十誡不僅是民法典,還是涉及到外在行為底下的內心的邪惡欲望與罪惡動機的道德及精神的法則。
十誡源自《出埃及記》,大約公元前15-14世紀多災多難的希伯來人在埃及淪為奴隸,民族英雄摩西奉上帝差遣進行拯救,帶領同胞出離埃及,過紅海抵達西奈曠野,扎營安寨。這時候西奈山上雷電交加、烏云密布、角聲齊鳴,整個西奈山猛烈震動,冒著濃煙。上帝在火中降臨,對摩西頒布了十誡,并將十誡的內容刻在兩塊石板上c從此,猶太教以及以后產生的基督宗教均以十誡為其最高誡律,也是最古老、最具有生命力的倫理道德規范。
十誡是以上帝與世人訂立盟約的特殊形式岀現的,誡條本身就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性,堪稱基督教信仰與道德、行為準則的綜合。在基督宗教內,基督徒把十誡視為“金科玉律”和倫理行為的圭臬,把恪守戒律作為一種神圣的職責和義務。凡是承認這盟約的人,執行盟約的人都具有倫理判斷能力,就成為有道德的人,為上帝所寵愛。
基督教主張,遵守十誡并不是可有可無的本分,也并非單純是從外面硬加給基督徒的規誡。十誡所命令、所禁止的,絕對不是迷信式的禁忌,而是戒惡行善,愛主愛人的道德行為,是使基督徒的生命逐漸達至圓滿生命的法則。十誡本身不是限制人的自由,而是告訴基督徒一個維護自由的途徑,是愛主愛人的誡命;也就是愛的誡命,教導人如何尊重他人,勿做破壞生命的事,以期使生命圓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