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立基督教堂、聚會點的條件
設立教堂條件:較多的信徒;專設的聚會場所;負責牧養信徒的圣職人員;管理組織或籌備管理組織;教堂規章制度;一定的經濟來源。
設立聚會點條件:一定數量的信徒;固定的聚會場所;本地基督教兩會認定的講道人員;管理組織或籌備管理組織;聚會點管理辦法;一定的經濟來源。
(2)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基督教兩會應認真考慮信徒聚會的需要,協助教堂、聚會點的建設,做到合理布局。
(3)有條件的教堂應設立主任牧師(或相當于主任牧師的在職長老),主任牧師主持堂務活動,牧養信徒,并帶領信徒抵制異端、抵御滲透,積極宣傳和貫徹基督教兩會的各項決定。
(4)堂、點設立管理組織
教堂建立教會管理組織(由至少七人組成),聚會點設立教務管理小組(由至少三人組成)。教會管理組織由主任牧師、教牧人員和一定數量的信徒代表組成,成員由本堂、點信徒代表會議選舉或協商產生,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連選可連任,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堂、點管理組織應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信徒意見,分工合作,同心合意治理教會。
堂、點管理組織應對教會事工進行管理,包括:安排各種聚會、禮拜及圣禮,使之有秩序進行.以心靈和誠實敬拜上帝(神),避免發生混亂。
(5)講道人員須由教牧人員擔任,以提高牧養質量,防止有人散布異端邪說,分裂教會,或進行非法、違法活動;退休教牧人員在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根據堂、點需要及本人自愿,可以被邀請講道。
(6)對信徒特別是義工進行培訓,提高對信仰的認識及守法意識,防范異端的侵擾;加強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認識。
- 編訂信徒名冊;妥善整理、保管堂、點史料及檔案。
- 健全堂、點管理組織、會議制度等,定期開會議事。決議事項須經組成人員半數以上通過。有關重大問題的決定(如大宗購置、推薦圣職人員等)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通過。
- 教會事工接受本地教務組織的指導與督促。教務組織討論與堂、點有關的問題,應與堂、點管理組織充分協商,認真聽取意見;經協商后所作岀的決定,堂、點管理組織應認真貫徹實行。
- 堂、點管理組織應對其財務進行管理。
堂、點管理組織應成立財務小組,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并在工作中嚴格遵守,包括奉獻箱開箱、記賬、出具收據、現金存入銀行等手續。教牧人員或堂、點負責人及其親屬不擔任出納或會計。
堂、點管理組織應定期公布收支簡況,接受當地基督教兩會的監督,必要時信徒代表會議可報請本地基督教兩會審查賬目或請有關部門進行審計0
制定嚴格的財務審批制度。重大的支出應經堂、點管理組織集體討論決定。
堂、點管理組織應對其財產及事務進行管理。
(11)堂、點財產屬教會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應由堂、點管理組織負責保管,并應明確專人或小組負責,并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用于聚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的教牧人員生活用房不得轉讓、抵押、作為實物投資或者饋贈他人。
- 做好總務工作,包括房產管理與維修水電管理及安全工作等。
- 堂、點組織要堅持教會的自治、自養和自傳,抵制來自境外各種形式的破壞和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