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加班,被判賠償公司1.8萬元,合理嗎?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和員工之間是具有雙向選擇的權利的,員工當然有權拒絕加班,但是若員工明知公司現在生產任務緊迫不完成,會給公司帶來巨額的財產損失。而且你沒有任何的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就拒絕加班的話,因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是應當由員工來承擔相應的責任的。知道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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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江蘇揚州市邗江法院發布了2019年勞動爭議五起典型案例。其中就有兩名員工因為太任性,拒絕加班,被責令向企業支付賠償。
王某和李某是揚州某公司的產品檢驗員。2018年5月,公司要求兩人當天加班完成一批產品檢驗,否則公司就將違約,需要將支付高額賠償。沒想到,兩人明知情況緊急,依然撂起了挑子。
揚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區人民法庭庭長瞿森斌介紹,兩人勞動合同即將到期,他們為了逼著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在明知道公司的這批貨要有他們檢驗后方能夠出廠。在公司要求加班完成出廠檢驗任務的情況下,拒絕加班。
正是由于兩人太過任性,導致公司違約,不得不向客戶支付了12萬元的違約金。隨后,公司將王、李二人訴至法院,要求他們承擔這筆損失。法院審理認為,王、李二人作為檢驗人員,明知企業生產任務緊迫,故意拒絕加班,并導致企業產生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根據他們的經濟收入的能力,以及造成損失的狀況,酌情賠償企業違約損失的15%,也就是18000元。
法官介紹,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雙向選擇權,員工雖然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但如果企業遇到緊急生產任務,要求勞動者加班時必須服從。
瞿森斌介紹,企業可以通過安排勞動者調休等方式,要求勞動者進行加班。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是不可以拒絕加班的,在加班的過程中,企業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福利待遇。